设立代理记帐机构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(一)至少有3名持有“会计证”的专职从业人员。北京市持有非在
岗人员“会计证”书的,必须有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的证明;
(二)主管代理计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
;
(三)申报代理记帐的机构,属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万元
,属公司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。
代理记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
1. 当月发生的所有业务单据,
2. 银行对账单和流水,
3. 开发票系统的发票和汇总表
4. 单位的基本证件
5. 公司基本印鉴
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主要有哪些
1、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专业会计人员,非会计专业人员,不得从事代理记帐 工作。 2、代理记帐人员未得到客户认可,公司必须根据客户要求另行委派至用户满意 为止。 3、定期向客户了解代理记帐人员工作情况,提出合理化建议,并加以改进。 4、依法制止客户示意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,如阻止无效即 向公司汇报或向主管财政部门汇报。 5、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、会计帐册、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 提交委托单位。 6、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,必须向客户说明代理范围、代理责任、双方权利义务 和收费标准,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擅自收费。 7、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。 8、代理记帐人员定期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。 9、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,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 接替人员。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,不得调动或者离职。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 交工作,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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