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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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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工业项目用地以协议出让最低价为起始价,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,亩均投资额度、容积率、预期税收贡献三项指标值越高,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。
2、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从建成投产年度起,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奖励。
3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,三年内省级以下的行政性收费,除排污费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,一律免收。 1、企业直接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。
2、对生产粮食、蔬菜、肉类、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农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;对从事花卉、饮料、香科作物和内陆养殖的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3、代国家和省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,省级以下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。 1、凡一次性新建、改扩建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,且自营超过30%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;投资兴建四星级(含四星级)以上酒店以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服务业项目,地价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2、新建、改扩建的大型商业和专业市场以及其他大型服务业项目,自营业之日起,以整体项目为单位,留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,前两年全额奖励给开发企业,后三年减半奖励。对年税收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物流企业,三年内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。
3、四星级以上酒店、二类以上旅行社和旅游商品开发项目,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从赢利年度起,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三年减半奖励。
4、研发、工业设计、新产品开发等生产型服务项目按工业项目供地方式供地。 1、凡是中央、省及省有关部门给予投资企业的各类优惠政策,同时继续享受。
2、凡属自主创业的,在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自主创业有关优惠政策。
3、在原有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并按期投产的扩建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4、凡此前出台的优惠政策,与本政策有抵触的,一律以本政策为准。已经签订合同(协议)并在政策优惠期内的,继续按照原合同(协议)执行。
5、本优惠政策由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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